2007年3月7日,梁女士和朋友在廣州某旅行社報名參團。3月12日晚,梁女士就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住進了大理一家二星級酒店。酒店浴室地板是拋光磚,只有塊60厘米乘30厘米的防滑墊,梁女士穿著酒店提供的紙拖鞋踩在防滑墊上,洗完澡后要去毛巾架拿毛巾,不想腳剛踏出防滑墊整個人就滑了出去,當時摔得全身都動彈不了。
經大理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梁女士是左肱骨外側骨折。她馬上要求旅行社為她準備回廣州的機票。旅行社答復:你是自己摔倒的,和我無關。保險公司承擔了機票費用,回到廣州后,梁女士被送到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進行復位內固手術,并住院13天接受治療,花了6萬多元。
出院后,梁女士找專門機構鑒定,竟然達到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她再次向旅行社提出賠償,旅行社仍以“自己摔倒,和我無關”為由拒絕。隨后梁女士申請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要求旅行社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45萬多元,并返還旅游團費1498元。
2008年10月,仲裁委員會表示,梁女士為成年自然人,應對因自己不小心摔倒而導致的摔傷負主要責任,裁定旅行社給予梁女士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25279.2元的賠償。
梁女士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廣州中院。本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