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記者從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獲悉,該案經珠海市中院調解,旅行社共補償劉大爺2000元旅游消費券。
游客:日游改夜游致無法觀景
原告劉大爺訴稱,2008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某旅行社珠海公司報名參加2008年7月22日至26日的長江三峽五天游(原告、老伴及孫女三人同行)。當時行程表的安排是在湖北宜昌住宿一晚,7月23日參觀三峽大壩這個景點。
可到了出發(fā)那天7月22日,在廣州白云機場的導游發(fā)給游客的行程表變了,不在宜昌住宿,致使原告在內的全團游客到達三峽大壩時已是晚上8時以后,游覽三峽時因一片漆黑什么也看不到。原告受全團團友5戶16人的委托,回來后寫信給該旅行社負責人說明情況,并強烈要求補回參觀三峽大壩這個景點。
與旅行社交涉未果,劉大爺將旅行社告上法庭。劉大爺要求旅行社組織自己、老伴及孫女三人重新參觀游覽三峽大壩。
旅行社:因天氣變動并沒違約
據了解,在從武漢前往宜昌途中,遭遇大雨,旅行團到達三峽大壩檢查站時已是傍晚時分。旅行社辯稱,改變行程是依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為。由于旅游行業(yè)的特殊性,受天氣等客觀因素影響大。并非自己隨意變更旅游行程,而是由于一方面當地出現連續(xù)降雨天氣,進入長江汛期,另一方面,旅行社在7月20日收到重慶游船公司銷售中心關于旅游航船發(fā)航班期和時間有臨時變動的通知,由原定7月23日早上開船,更改為7月22日晚上開船,故行程也隨之調整改變。
同時旅行社稱,三峽大壩景區(qū)可以進行日游和夜游。當晚游三峽時,景區(qū)內開啟了所有的照明設備,并非原告所說的一片漆黑,只是游覽時一直在下小雨,出于天氣狀況對游客游覽視覺影響的考慮。被告還額外無償贈送該團游客參觀三峽博物館。
判決:顧客獲賠2000元旅游券
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旅游活動受較多客觀條件限制,往往難以完全按事先約定進行,且原、被告雙方在旅游合同上已約定:“保證以上行程中所有景點,旅行社根據實際情況,有權對游覽城市、景點的先后順序做適當調整”。旅行社變更后的行程并未減少原告旅游的景點,被告因此并未構成違約。據此,法院認為劉大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一審敗訴后,劉大爺進行上訴。近日,在珠海市中院調解下,旅行社共補償劉大爺等3人2000元旅游消費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