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長假前夕,李阿婆參加了某旅行社的“北京6日夕陽紅”旅游,并和該社簽訂了合同,約定期限為9月23日至9月28日。但到了當年9月27日,旅行社告訴她,暫時買不到回上海的火車票,她需要在北京多停留一些時間。當晚,旅行社安排李阿婆看電影,沒想到她在影院上廁所時不慎摔倒。今年5月,保險公司賠付給李阿婆1萬元。
李阿婆認為旅行社因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上廁所是李阿婆個人私密活動,旅行社不可能陪同。旅行社未按時安排李阿婆返回上海與其在廁所中摔倒受傷不具有必然因果關系。上廁所是基本生活能力,李阿婆作為一位具備生活經(jīng)驗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上廁所可能會有的風險完全應當具備相關的認知和避免能力。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