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神宗時期,北宋經(jīng)歷了中國歷史上的一次大的變革。在王安石的輔佐下宋神宗開始了自上而下的大改革。變法成為當時最為敏感和流行的話題,很大一批人參與進來,但是后來的歷史檢驗證明,很多的人是為了撈取政治資本而進行政治投機的。但是,也有很多的人確實是為了國家社稷,總是為了新法的實施而不惜犧牲自己。其中有兩個人物王安一直是極為信任的,一個是呂惠卿,而另一個就是曾布。
曾布(1036---1107年),字子宣,是宋時的南豐人,他的異母的兄長曾固鞏是“唐代八大家”之一。曾布在13歲時隨他的父親因為疾病醫(yī)治無效而去世,后來的生活和學習都依靠自己的長兄曾鞏。嘉佑二年(1057年)曾布與兄曾鞏同登進士,初任宣州司戶參軍、懷仁縣令。熙寧二年(1069年)到開封,由知府韓維聘為開封府檢校庫監(jiān)庫,經(jīng)韓維、王安石推薦,上書言政。深得宋神宗賞識,命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加集賢校理,判司農(nóng)寺,檢正中書五房公事。與呂惠卿共同參與制定青苗、助役、保甲、農(nóng)田之法,成為王安石的重要助手之一。熙寧三年,河北安撫使韓琦上疏極力反對青苗法。曾布據(jù)理力爭,駁斥了反對派的種種不實說法,使該法繼續(xù)推行。王安說:“新法初行,議論紛紛,唯獨惠卿與布始終堅定不移,其他人都反復無常”。不久,曾布升為興修起居住、知制誥、翰林學士兼三司使。
曾布不僅在變法方面顯示了自己的才能,而且在國家律令和刑法方面也有自己的見解。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曾布上書朝廷,建議修改刑統(tǒng)。他認為“刑統(tǒng)名(例)義理多所未安”,建議刪去刑統(tǒng)疏議中一些“繁長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規(guī)定,并指出疏議的“乖 錯”之處有100條之多。但是曾布的建議未被采納,他寫的意見也未流傳下來,但從《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見解。
中國古代法典,自秦、漢而下,對強盜、竊盜以及官吏的貪污、受賄、侵占等罪,都是根據(jù)贓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臟論罪”。曾布認為這種辦法不合理,“盜情有輕重,臟有多少,今以臟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臟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臟重論死,是盜之生系于主之貧富也”。他主張定罪量刑時應全面考慮犯罪的各種情節(jié),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時曾實行這種辦法,后來又被廢,但是他這樣考慮犯罪全過程的想法從今天看來還是有進步性的。
曾布主張恢復肉刑。他說:“先王制定刑罰,并不是不以仁為本的,但是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于殺戮,也是非常不得已的”。他非難漢文帝肉刑和后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辦法,認為這種辦法“沒有體現(xiàn)先王的流放的含義,而且又失輕重之差”。他說:“古者鄉(xiāng)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因此流刑的威懾作用大;“近世之民,輕去鄉(xiāng)民,輕去鄉(xiāng)井,轉(zhuǎn)徒四方,固不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勞役1年后就可以得到當?shù)匾话闳说拇,因此這時流刑比古時要輕得多。至于徒刑,由于宋代實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時的鞭撲刑差不多,也變的很輕。他認為,“刑輕不能止惡”,犯罪的人越來越多,最終還是要依靠殺人來辦罪,結(jié)果成了“欲輕而反重”;當時死刑條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來處理依法應處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軍士開小差應斬,賊盜的贓物滿一定限額應絞等,這樣便可減少死刑的數(shù)目。
熙寧七年(1074年),守舊派大力反對市易法,宋神宗迫于皇室、外戚等的壓力,令曾布進行追究調(diào)查。曾布將開封府主管市易的判官呂嘉問多收利息以圖獎賞,認為市易法是“挾官府而事兼并之事”陳述于廷。呂惠卿、王安石認為曾布有意阻撓市易法推行,將曾布貶知饒州、再知潭州(今長沙)、廣州、桂州、秦州(今天水)、陳州(今淮陽)、蔡州(今汝南)、慶州(今慶陽)。元豐末(1085年),復為翰林學士、戶部尚書。
元佑元年(1086年),司馬光任宰相后,開始向變法派進行攻擊,并借機命令曾布改革役法,曾布拒絕,結(jié)果又被外調(diào)。
宋哲宗親政后,決心繼承先帝的遺志,進行變法,這樣原先堅持變法的大臣得到了起用。紹圣元年(1094年)四月,曾布被召回任翰林學士、知造誥,升翰林學士承旨。同年六月,升同知樞密院事;紹圣四年又升樞密院事,成為最高執(zhí)政官,僅次于宰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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