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糊名考校”,即對參加科舉的考生試卷進(jìn)行密封評閱。古代稱作“糊名、彌封、封彌”,今天稱“密封”,是防止考試作弊的重要舉措和有效手段。
考試糊名,最早始于武則天當(dāng)政之時(shí)。據(jù)《新唐書》載:“武后以吏部選人多不實(shí),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第等。”這段記載,說明了自隋唐以來的科舉考試已出現(xiàn)了嚴(yán)重的徇私舞弊現(xiàn)象,以致造成了“選人不實(shí)”的后果。但武后時(shí)的糊名,還只是用于吏部考查官吏,尚未適用于禮部選士(即各級的科舉考試)的全過程,所以,那時(shí)的糊名還只是很小范圍的一度試用。后由于遭到一些世族主司的反對,不久即罷之!段墨I(xiàn)通考·選舉考》中說:“武后初選人皆糊名,后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又曰:“唐科目考校無糊名之法,故主司得以采取譽(yù)望。”至宋初“貢士(古代向皇帝推薦人員的制度)踵唐制,猶用公卷”。
到了宋太宗(趙光義)淳化三年(992年),兩次有貢士訴考試不公,宋太宗慎重考慮后,采納了將作監(jiān)丞陳靖的建議,始“令糊名考試,第其優(yōu)劣,以分等級”,“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宋史·選舉志》)但那時(shí)的考試糊名,還只限于殿試,尚未普及至禮部省試及各府州縣的科舉考試。宋真宗(趙恒)咸平二年(999年),又下詔令進(jìn)士科禮部省試采用密封制,又于景德四年(1007年)“詔開封府國子監(jiān)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自是不復(fù)有公卷。”(《宋史·選舉志》)試卷糊名密封乃定制。由于密封制度在防止科場作弊方面有明顯的效果,宋真宗曾對宰相王旦說:“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校為懼,然有藝者皆喜于盡公。”對糊名考校法作了肯定。
宋真宗著意于科舉考試的規(guī)范性和保密性,又于景德六年(1009年),欽定了《考校進(jìn)士程式》、《親試進(jìn)士條例》,詔令各府州縣考試均須密封,而且設(shè)立印院與謄錄官,專事掌管試卷的密封、謄錄和閱卷保密等事宜,從此,“彌封之法有定制”了。
考試糊名雖在唐代就有了嘗試,但那時(shí)還只是讓考生“自糊其名”,缺乏必要的監(jiān)管方法。到宋真宗以后,因“糊名之法有定制”,則相對有了一整套的管理體制與方法。據(jù)《宋史》記述,考生考試時(shí)須寫“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shù)、場第、鄉(xiāng)貫、場次”等情況,每日后“黃昏納卷、受卷送彌封所”,由彌封官親自將試卷裝于特制的卷匣內(nèi),并在卷匣外加封條印章。三場畢,再由彌封官親開卷匣,密封試卷。密封的方法是“將家狀草卷,腰封加印”,然后是“編號作三合字……上一字相同,下二字各異(亦如現(xiàn)在的啟封章)”。試卷編排合封后,送謄錄所,由謄錄所差人用紅筆謄錄校斟,以防考官查筆跡徇私舞弊。由此可見,北宋的科舉考試及其糊名程序,已達(dá)到相當(dāng)規(guī)范及嚴(yán)密的程度,即便是今天的考試及閱卷,與之相比亦有不及之處。糊名考校法的實(shí)施,限制了貴族、官僚利用科舉世襲的特權(quán),為各階層的“平等競爭”提供了重要保證,是我國自封建社會以來行之有效的考試方法之一。這種方法后也被歐美國家廣泛采用,對公平競爭選拔人才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